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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獎懲規定1081227(1090108修). | docx | 36 KB |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 |
103年9月1日校務會議通過,104年1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4年2月24日校務會議通過,並自104年3月1日施行 104年12月23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5年1月2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並自105年2月1日施行 105年6月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5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105年8月17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5年8月2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並自105年9月1日施行 106年1月4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6年1月19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並自106年2月1日施行 106年6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並自106年9月1日施行 108年8月21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8年8月30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並自108年9月1日施行 109年1月8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109年1月17日校務會議修正通過,並自109年2月1日施行 |
第一條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等學校(以下簡稱本校)為引導學生行為、維持學校秩序,確保學生學習所必要,依據高級中等教育法第51條、教育部「高級中等學校訂定學生獎懲規定注意事項」及本校教師輔導與管教學生辦法訂定之「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等學校學生獎懲規定」(以下簡稱本規定)。 第二條 本規定之目的如下: 一、鼓勵學生敦品勵學,表彰學生優良表現。 二、養成學生良好生活習慣,建立崇尚法治及符合社會規範之精神。 三、引導學生身心發展及向上精神,啟發學生自治自律與反省能力。 四、維護校園學習環境秩序,確保學校教育活動之正常施行。
第三條 學生之獎懲,除應符合相關法令及規定外,亦應遵循下列原則: 一、配合學生心智發展需求,尊重學生人格尊嚴,重視學生個別差異。 二、發揮教育愛心與耐心,多獎勵少懲罰,積極維護學生受教權益。 三、獎懲之決定,應力求審慎客觀,並兼顧學生隱私權,獎懲過程應注意個人資料之保密。 四、個案處理應注意時效,且不因個人或少數人錯誤而懲罰全體學生。 五、懲處前應以適當方式給予學生陳訴意見機會。
第四條 學生之懲處應審酌個別學生特殊情狀,作為懲處輕重之參考: 一、行為之動機與目的。 二、行為之手段與行為時所受之外在情境影響。 三、行為違反義務之程度與所生之危險或損害。 四、學生之人格特質、身心健康狀況、生活狀況與家庭狀況。 五、學生之品行、智識程度與平時表現。 六、行為後之態度。
第五條 學生獎勵與懲處措施如下: 一、獎勵:分為嘉獎、小功、大功。 二、懲處:分為警告、小過、大過。
第六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嘉獎: 一、熱心助人,義行可嘉者。 二、熱心公益活動,足資示範者。 三、拾金(物)不昧,其行可嘉者。 四、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認真負責者。 五、參加校內外各項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良者。 六、生活週記、作業書寫及各項心得寫作認真優良者。 七、行為表現足為同學模範者。 八、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七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小功: 一、參與校內外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表現優良者。 二、擔任學校、班級、社團幹部,表現優異者。 三、參加校外各種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優異者。 四、遇有特殊事故處理得宜,獲良好效果者。 五、全學期全勤無曠缺課、遲到早退及事假者。 六、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第八條 有下列事蹟之一者記大功: 一、有特殊優良行為裨益國家社會者。 二、參加全國或國際性活動或競賽,成績表現特優者。 三、參與校內外公共事務及促進公益工作,表現特優者。 四、有特殊優良行為足為全校學生之模範者。 五、全學期全勤無曠缺課、遲到早退、事假及懲處者。 六、具有相當於上列各款事實者。 七、符合第八條之獎勵需經「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後執行。
第九條 符合第六至八條事項之一而情節特殊者得審酌實質獎勵,如本校已採「其他獎勵」議獎,給予獎金、獎品、獎狀等,則不再另行獎勵。
第十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警告: 一、不遵守交通秩序情節輕微,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二、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致影響他人學習,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三、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四、不遵守請假規則,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五、已有具體事證證明或遭他人檢舉違規事實,仍蓄意欺騙,未有悔意者。 六、侵犯他人隱私,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七、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 八、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而係初犯者。 九、因過失損壞公物,而隱匿事實,不自動報告者。 十、亂丟垃圾,或有其他破壞環境衛生行為,情節輕微者。 十一、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輕微者者。 十二、侵犯智慧財產權經舉發,情節輕微者。 十三、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四、無故拒絶接受師長指導或態度欠佳者。 十五、上課喧嘩、玩耍或與同學吵架,致影響他人學習,情節輕微者。 十六、學生違反學校作業檢查要點,經屢勸後仍未改正者。 十七、違反校園安全管理相關規定或影響公共秩序,情節輕微者。 十八、遲到早退或不按時作息,經勸導仍不改正者。 十九、打掃環境未達清潔標準,經勸導後仍不改進者。 廿、考試未依規定攜帶學生證者。
第十一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小過: 一、違反道路交通安全規則,情節尚非重大者。 二、上課不遵守課堂秩序,影響他人學習,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三、上課時未依規定使用電子產品,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四、不遵守請假規則,經勸導仍屢犯情節嚴重者。 五、規避公共服務,情節嚴重者。 六、擾亂校園安全秩序,已影響他人學習權益,情節尚非重大者。 七、拾金(物)不送招領,欲據為己有,而無悔悟者。 八、無故不服從糾察隊或班級幹部糾正,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九、故意攀折花木或其他損壞公物之情事,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有侵占或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一、違反考試規則,影響考試程序,情節輕微者。 十二、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輕微者。 十三、有竊盜行為,但有悔意者。 十四、上學期間玩牌或具賭博行為、遊戲者,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五、攜帶經學校公告禁止之危險性物品,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六、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七、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尚非重大者。 十八、使用言語、文字、圖晝或照片,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恐嚇他人,勸導不聽,再犯者。 十九、攜帶或閱讀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 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輕微,已有悔悟者。 廿、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輕微者。 廿一、集會時未依規定以立正、稍息站姿與會,或與同學聊天,不配合集會程序,經糾正而不改正者。 廿二、吐痰、亂吐口香糖或拋棄物品影響環境公共衛生、安全者。 廿三、未經允許於教室擅用瓦斯器具、電器用品,致影響公共安全者。 廿四、私拆他人函件、盜用他人網路帳號及洩漏個人或學校重要資料,違反個資法或資訊安全者。 廿五、擔任各級幹部未盡職責,影響工作推展、班級權益或秩序者。 廿六、無故不參與團體或校內、外重要活動或比賽而影響團隊榮譽者。 廿七、寄宿生不假外出,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生宿舍或上課期間逗留宿舍寢室初犯者。 廿八、攜帶香煙、打火機或其他違禁品被查獲者。 廿九、違反智慧財產權,經查屬實者。 卅、偽冒他人身份蓄意誤導錯誤分辨、識別致使影響他人權益。 卅一、在走廊玩水、溜滑板、追逐嬉戲或其他具危險行為影響個人及公共安全,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卅二、未經允許外訂不符安全衛生之食品。 卅三、有駕駛執照未依學校規定騎乘機車或開車上放學者。 卅四、學生玩撲克牌及相關賭博器具,以金錢或代幣作為賭注,或影響班級秩序者。 卅五、校園公開場合發生擁抱、親吻與愛撫等親密行為,致危害校園學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權益情節輕微者。
第十二條 有下列事項之一者記大過: 一、違反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或無駕駛執照且未依學校規定騎乘機車或開車上放學進出校區者。 二、未經師長同意或用不當方式擅入非所屬教室與實習場所、擾亂校園安全秩序行為,危害他人學習權益,情節嚴重者。 三、毀壞學校公物或環境、浪費資源,致影響教學行為,情節嚴重者。 四、偷竊金錢或物品、侵占、詐欺行為或毀損他人財物,情節嚴重者。 五、違反考試規則舞弊(作弊或協助他人作弊),情節嚴重者。 六、冒用或偽造、變造文書、準文書、印章印文、署押,情節嚴重者。 七、吸菸、喝酒、嚼食檳榔、賭博行為或參加各項簽賭者,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八、經宣導後,仍至危險水域或未經公告為合格水域戲水,屢勸不聽或情節嚴重者。 九、出入禁止18歲以下進入之場所,情節嚴重者。 十、違反校園霸凌防制準則相關規定,情節嚴重者。 十一、使用言語或文字,當面或藉由平面、網路或其他電子媒介侵害他人名譽或有威脅、恐嚇、勒索他人行為,情節嚴重者。 十二、攜帶、閱讀或散佈有害其身心健康、暴力、血腥、色情、猥褻、賭博之出版品、圖畫、錄影節目帶、影片、光碟、磁片、電子訊號、遊戲軟體、網際網路內容或其他物品,情節嚴重者。 十三、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騷擾或性霸凌行為,且情節重大者。 十四、糾眾談判企圖滋事、擾亂團體秩序,致影響他人學習,情節嚴重,經勸導後仍未改正者。 十五、無故咆哮、口出穢言、侮辱或毀謗師長,查證屬實者或毆打師長者。 十六、蓄意規避公共服務,並有影響他人者。 十七、點名簿、請假單或其他文件塗改、偽冒簽名者。 十八、寄宿生不假外出,或非住校生未經許可,進入學宿舍或逗留寢室。 十九、於網站、部落格或電子媒體上,張貼之圖片、影片及文字等,涉及霸凌、漫罵、毀謗、侮辱或違反相關法令等嚴重情事經查證屬實者。 廿、參加校外不良幫派組織者。 廿一、攜帶違禁物品、傷害性之凶器如刀械或電子煙與其相關吸食物品,足以妨害公共安全者。 廿二、上課期間無故離開教學場所屢次勸導仍未改正。 廿三、因嬉戲、惡作劇或發生言語或肢體衝突,打架或教唆他人,造成對方受傷者。 廿四、於校內發生合意性行為,經本校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調查確認有性侵害行為屬實者(未滿18歲之學生間合意發生刑法第二二七條之行為者,不在此限),並有危害校園環境秩序、公共利益或影響其他學生學習權益者。 廿五、越牆或未依規定進出校區者。 廿六、攜帶、吸食電子煙者,除依獎懲規定懲處外,並函送警察局(少年隊)追查成分及來源。 廿七、行為涉及少年事件處理法、刑法、民法,經教育或警政機關來文舉報者,或民眾糾舉查證屬實者。
第十三條 本規定所列嘉獎、小功、大功、警告、小過、大過得視事實發生之動機、目的、手段及影響程度,核予一次或兩次之獎懲。
第十四條 本校認為學生違規情節重大,擬交由其家長或監護人帶回管教(每次以五日為限)、規劃參加高關懷課程、送請少年輔導單位輔導,或移送警察或司法機關等處置時,簽會導師及輔導室提供意見,應經學生獎懲委員會議討論議決後行之。但情況急迫,應立即移送警察機關處置者,不在此限。
第十五條 學生之獎懲處理程序,依下列規定處理: 一、嘉獎及小功之獎勵,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輔導教官、輔導教師,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 二、大功以上之獎勵依前述流程辦理完成後,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三、警告及小過之懲處,由有關教職員工提供參考資料,填具獎懲建議單並會導師、 輔導教官、輔導教師及相關處室人員,經學務處主任核定後公布。但會簽過程中相關人員如對懲處建議有異議時,得先提請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 四、大過以上或有爭議之獎懲事項,應提學生獎懲委員會審議通過,並經校長核定後公布。 五、懲處之決定,應以書面(獎懲通知書)記載懲處事實、 理由及依據,並附記救濟方法、期間及受理機關等事項,函知當事人。為重大之懲處,必要時並得函請其家長或監護人配合輔導事宜。 六、學生、法定代理人、家長或監護人於送達獎懲通知書次日起廿日內,如有不服者,得依本校學生申訴案件處理辦法,向本校學生申訴評議委員會提起申訴。 第十六條 學生違反本規定達記大過以上處分,應依教育部「高級中等以下學校提供家庭教育諮商或輔導辦法」相關規定辦理。 第十七條 學生休學期間,獎懲紀錄仍累計核算,但對等之獎懲紀錄得予相抵。其他學校學生轉入本校後獎懲紀錄重新計算。 第十八條 本校依高級中等學校學生評量辦法所為之適性輔導及適性教育安置,如認為有必要轉換學習環境時,應先徵得家長或監護人同意。 第十九條 學生受懲處處分後,得依本校改過銷過規定辦理銷過。學生完成改過銷過程序後,學校應註銷學生懲處紀錄。 第廿條 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
新竹市私立光復高級中學假日生活輔導教育實施辦法 |
壹、依據:本校105年8月29日行政會議修正通過「學生獎懲規定」及實際需要訂定。 貳、目的: 一、針對學生發生違規行為,違規行為之程度低於本校「學生獎懲規定」之 懲罰條文者,列入本生活輔導教育實施辦法辦理。 二、對於學生不慎發生違規行為,給予學生自新補救的機會,能以輔導教育代替或降低行政處分。 參、實施對象: 一、經老師登記行為違規,且違規事實未列入本校「學生獎懲規定」之懲罰條文者。 二、服裝儀容不整者。 三、邊走邊吃,及隨意丟棄垃圾者。 四、銷過處分者。 五、其他合於送假日生活輔導教育者。 六、上述人員若為累犯或屢勸不聽、則依校規改予行政處份。 肆、實施時間: 一、學期中週六:上午 0900~1100 時(2小時)。 二、寒暑假:平日0900~1200(3小時)。 伍、實施方式: 一、假日生活教育以1.服儀檢查(儀態訓練)、2.愛校服務(環境整理)、3.心 得寫作(靜坐反省)為主。 二、生活輔導教育未到者,依本校「學生獎懲規定」第十條第三十款予以記小過乙次處份。 三、輔導教育時一律穿著整齊制服或運動服,服儀不整者不予施訓。 四、遲到十分鐘以上不予訓練。 五、當週參加假日生活輔導教育人員需於當週五12時前將通知單第三聯送至教官室辦理。 六、若因病無法施訓者,請於隔週週一1700時前,攜帶醫生證明文件(掛號單)辦理延訓,逾時者將不受理,並依校規處分。 陸、本辦法經校長核可後按規定實施,如有未盡事宜得另案呈核修訂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