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桃園市政府辦理補助原住民族青少年課業補習費用。
二、申請資格:設籍本市四個月以上,就讀各公(私)立國中、高中(職)之原住民族學生,於申請日前(108)年度9月1日至本(109)年度8月31日,參加立案補習班課業補習(不包含才藝補習)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