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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民國113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第1次修正)

教務處 2024-07-19

競賽宗旨:

為加強推行語文教育,提升全國各級學校師生及民眾語文素養 與學習興趣,以弘揚文化,特舉辦本競賽。

「全國語文競賽大會」,由下列機關組成:

一、主辦機關:教育部

二、協辦機關:文化部、原住民族委員會、客家委員會

三、承辦縣市:花蓮縣政府 肆、辦理方式

一、競賽階段

(一)初賽:辧理學生組初賽時,除臺灣原住民族語言項目外,直轄市得以 區為競賽單位;縣(市)得以鄉(鎮、市、區)為競賽單位,但澎湖 縣、金門縣、連江縣,得視情況辦理。

(二)複賽:以直轄市、縣(市)為競賽單位。

(三)決賽:以全國為競賽單位,由教育部主辦,花蓮縣政府承辦。

(四)直轄市、縣(市)政府得依其需求,本權責遴選教師組、社會組各語 言各項各組代表參加決賽。

(五)臺灣原住民族語言各項學生組比賽得由直轄市、縣(市)政府視實務 狀況彈性辦理初、複賽,但依《原住民族語言發展法》保障原住民族 2 語言之使用及傳承之精神,為確保競賽員參賽權益,尤其是原住民瀕 危語言,若直轄市、縣(市)有學生表達參賽意願,則應辦理。

為配合「國家語言發展報告」之國家語言建議書面用語名稱,旨揭要點中閩南語、客語、原住民族語調整為臺灣台語、臺灣客語、臺灣原住民族語言。

活動詳細內容請參閱附件

中華民國 113 年全國語文競賽實施要點(第 1 次修正)